问题 | 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的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会晤当事人之后,律师通常需遵循如下严谨而系统的工作流程: 首先,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细致梳理,以便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情况; 其次,根据掌握的案情信息,精心策划辩护或者代理策略;接着,有条不紊地准备各类法律文书,例如起诉状、答辩状乃至上诉状等,为即将到来的司法程序做好充分准备;然后,解答当事人的法律疑惑,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以助其做出正确的决策;此外,还需要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若案件涉及到诉讼环节,则需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撰写法庭陈述以及质证意见等重要文件; 最后,在庭审现场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或代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直至案件圆满结束,并负责处理后续事项,如执行判决、上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什么手续 在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 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 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三次吗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未受到任何形式上的明确规定或者限制,其具体的会面次数往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若处在刑事领域,为了更为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例详情并给予当事人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很可能会根据事例进展状况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实施多次会面策略。例如,面对错综复杂的事例、繁琐的证据线索,亦或是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有所改变等特殊情况时,会面次数亦会随之适度增加。至于在民事诉讼或其他类型的事例中,会面次数仍然将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律师获取和传达信息过程中的必要程度来进行调整。总而言之,律师在促进客户诉求解决过程中所安排的会面次数应始终遵循合法、高效地完成事例处理工作这一指导原则,而并非机械、刻板地设定为三次。 律师会晤当事人后,遵循严谨工作流程:梳理案件信息,把握事实和法律适用;策划辩护或代理策略;准备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等;解答当事人疑惑,提供专业建议;协助收集、固定关键证据;涉及诉讼则进行庭前准备,如撰写法庭陈述;庭审现场代表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案件结束后处理后续事项,如执行、上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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