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刷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盗刷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哪些 盗用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三大要素 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了信用卡; (3)行为人使用了他人已到期而未销毁的信用卡; (4)行为人假冒他人身份进行信用卡交易; (5)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刷信用卡举证责任归谁 在法律制度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均衡点,以明确每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证明义务和责任。例如,在实践中遇到的信用卡盗刷问题,其责任认定通常依据的是作为信用卡合约一部分的违约行为准则,并考虑到相关的免责情况。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必须理解证明责任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由哪一方提出主张,就该提出者有义务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相应的事实,这被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次,当无法找到任何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时,应当由承担此种法律后果的一方负责和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以及用来反驳对手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倘若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盗刷信用卡五千七怎么判 对利用信用卡进行不法盗窃,金额高达5700元的行为,是涉及到严重的银行卡欺诈罪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若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位于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之间,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针对此类情况,司法机构将判处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处以最高达2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然而,实际量刑将不仅仅取决于罪名本身,还需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如犯罪者的认罪态度、是否有主动退还赃款、是否存在自首与立功等相关表现。若犯罪者能够全力以赴地退赔损失,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真诚悔过,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或许会给予适当减轻。 盗用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伪造或骗取信用卡、使用他人过期或未销毁信用卡、假冒他人身份进行交易,以及恶意透支。这些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依据,需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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