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缔结地不在自己的母国,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母国,但结婚的一方是另外国家的国籍。
问题 | 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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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论文赏析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试分析婚姻与房价的关系杜巧萍 【摘要】近来,一网友总结,房价越高,离婚率越高,不但如此,他还摆出一系列数据来佐证他的观点,很难不让人信服。那么,婚姻与房价之间真的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吗?本文试从理论层面来探究这个问题,以法律经济学的方式来分析婚姻与房价存在一定关系的合理性。 【关键词】房价 婚姻 法律经济学 房价和婚姻均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之一,当这俩名词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必然能引起轩然大波。近来,就有网友通过其对于几年间离婚率与房价的折线图的比较,得出房价与离婚率成正比的结论[2]。诚然,这种结论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也同样为一些“爱情至上”论者所不齿,甚至饱受诟病。本文暂且不论这样的联系从社会学意义上会带来什么后果或者说给婚姻和爱情蒙上了一层怎样的污垢,仅从理论上分析这种联系的合理性。 正如电视剧《蜗居》中所反映的,来自小城市的海萍为了在上海拥有一套房子,婚姻出现危机,和孩子感情破裂,甚至还搭上了妹妹的人生,而这一切都是房子引起的,正如海萍在剧中说,“为什么我们的人生和梦想都要拴在一个房子上呢?我们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仅仅是一处房子,这样的人生是不是太悲哀了?”暂且不论把人生和梦想栓在房子上的悲哀性,从这段话中我们其实也不难看出房子的重要性,婚姻总要求一定的物质基础.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结婚三大件”的变迁[3],见证了中国人婚姻物质形态的变迁。50年代,结婚就是吹唢呐、坐轿子、分喜糖;60年代,结婚定做大木床、大衣柜和桌椅;70年代,结婚要配齐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三转一响);80、90年代,要求更高了,必须有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才算成了家;进入21世纪,房子已然成了80后一代结婚首要考虑的物质基础,所以说,房子对于婚姻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它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呢?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婚姻的概念与性质(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一词具有多重含义,目前在学术界也颇有争议,但通常来说,“婚姻”包含着两方面的意思:(1)静态意义上的,指一种社会关系,即男女双方合法的的夫妻关系。(2)动态意义上的,指行为,即男女双方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4]。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婚姻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婚姻法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符合必要的条件后,自愿互为家庭成员,并得到法律确认的社会关系[5]。因此,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承认婚姻的两层意思,即婚姻关系和缔结婚姻的行为。 (二)婚姻的性质 婚姻的性质也包含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从自然属性的层面上来说,婚姻是男女两性为满足性本能和实现人种繁衍的自然职能而形成的生物联系[6]。虽然说婚姻的自然属性非常重要,由于本文探究的问题与婚姻的自然属性无实质上的联系,再者,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根本属性,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 从社会属性上来说,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主张“婚姻契约论”,即婚姻是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据法律而缔结的合同。但是,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领域,通说并不赞同此主张,理由是,契约是完全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但是婚姻关系的成立,即创设婚姻关系的这种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不受行为人意志所影响,所以单纯的认为婚姻是契约有失偏颇[7]。 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这点是不容置疑的,虽然说婚姻的成立需符合法定的条件,但这只意味着婚姻与一般财产意义上的契约存在区别,但不能否定其本身是一种身份合同,就如同一般的身份合同,比如说收养协议,转让名称协议,转让肖像使用权协议等等一样,从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 二、婚姻的经济分析从前文对于婚姻的概念和性质的整理中我们已经得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这一结论。而在大多数的商业契约中,契约的目的即在于赢利,契约本身纯粹只是一种工具,即契约本身并不能为订立契约双方带来利益,但是它所提供的东西,即契约的内容则可以为彼此带来客观的收益。所以说,契约重要的是其实质,即其承载的内容,而非被建立这一事实[8]。 虽然说,前文也提到,婚姻与普通的财产意义上的契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它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愿单方解除;其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被随意指派;第三,某些特定的有法律直接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被放弃。但,究其本质,它仍然是一个契约,由于多数人希望这个契约的时限是一生一世,这就使得婚姻这个特殊的契约在双方予以允诺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 婚姻不同于商业契约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涉及到了人类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从而对社会的稳定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法律对婚姻的某些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正是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我们将人类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也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获益的话,那么婚姻的特殊性也就不那么明显了。换句话说,婚姻这种契约同样有着工具性收益。如果把家庭(这里的家庭仅指有夫妻双方以及未婚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不考虑联合家庭,单亲家庭,主干家庭等情况)比作一家工厂,夫妻双方就是投资人,单纯的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正常理性的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最重要的便是人会思考如何运用手中有限的资源去达成最大的满足[9],在婚姻关系中也同样,男女双方利用自己已有的资源,才能,财富,外貌,品行等等,吸引对方与其订立长期合同,以期取得更大的收益,如情感的满足,财富的堆积和孩子。或许这种理论理论太过冷漠,将感情的投入支出都以量化的形式加以考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旦将其量化,其合理性是确实存在的。 事实上,在婚姻市场上,每个人的价值都在被具体的量化,比如说,一个英俊多金有才的男士的女性市场势必比一个丑陋贫困无能的男人要大得多。但是,有些人可能会问美女与野兽的组合也相当普遍啊,如果该野兽没有强大的财富及其他资源的话,那么另一种解释就是婚姻还具有保险作用,风险回避会引导一个人放弃较好的机会去寻找一个相对而言会使其在价值上有所减少的新结合,借以获得另一方牺牲其他方面更多的利益来弥补她放弃的所谓更优。[10] 套用消费者选择与需求理论[11],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对于对方的要求必然存在偏好问题,假设其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好恶,同时能够将这些好恶清晰的加以排列组合,组合成一个理想的伴侣以满足自身需求,而这些偏好需满足完备性,传递性以及自反性的条件[12],虽然说每个人的偏好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性,但是如果我们假设其对于自身的偏好顺序可以清晰准确的描述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构建方程式的方式描述其关系,并且构建出其自身资源的局限性和其偏好之间的函数关系,从而达到组合效用的最大化。也就是男女双方在选择另一半时大脑潜意识的考虑,当然这种函数的构建存在着严重的困难,从而使得最大化组合效用难以确定,但是,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婚姻关系成立之初,这种最大化效益已经产生并且存在。只是在契约订立后期,由于双方的违约致使这种最大化平衡被破坏。 三、男女双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下面来分析一下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违约(仅指造成离婚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造成离婚的违约中,最重大的损失即丧失了配偶对于其的服务,其价值不仅仅在于寻求另一个替代配偶所需的费用。并且,一旦离婚,一个人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必然有所波动(大部分情况下其价值是降低了),如果还带着前一段婚姻的产物——小孩儿的话,那其价值下降的幅度必然更大,孩子对于下一段婚姻的另一方而言是纯粹的成本支出,是一种净成本。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人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必然有所降低,且女性降低的幅度远大于男性。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导致离婚的违约情形存在呢?其实很简单,就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讲,违约造成的损失和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得到的收益之和远远小于所需的成本。 四、房价与婚姻的关系分析从上述对于婚姻的经济分析来看,其实房价对于婚姻的影响已经很明显了。 首先,在缔结婚姻上,中国社会的传统就是新婚夫妻需要购置新房,有房就成了女方在考量男方标准之一,也就是在消费者选择与需求理论中说的偏好,诚然,偏好不只“有房”一项,但如果在其传递性中,“有房”的排名很靠前,毕竟婚姻不是恋爱,它没有那么多花前月下的诗情画意,有的只是柴米油盐的现实,换种说法,即婚姻是物质的,所以说,女方在考量男方的时候必然把“有房”这一标准排在相对比较靠前的位子。基于此,房价的波动直接导致了男方拥有房子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说女方在考量其偏好的基础上选择男方的范围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自然也就使得缔结婚姻的行为的数量产生相应的波动(这几个方面的关系即房价高,男方拥有房子的可能性降低,女方可选择男性的范围减小:房价低,男方拥有房子的可能性增加,相应的女方可选择的范围就增大)。这里我必须要解释一下男女两性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所考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人的感情也是一种很玄妙的东西,本文的分析只是站在一个纯理性的角度,而事实上,感情很多时候都会源于一时冲动,我们暂且不考虑婚姻作为一时冲动这一情况,房价会是影响婚姻缔结与存续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也只是因素之一,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绝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关系确实存在。 其次就是近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离婚率与房价的关系。从网友提供的数据来看,房价与离婚率存在着相当明显的正比关系,即房价越高,离婚率越高。根据前文的分析,其实这也不难解释。离婚是对婚姻契约关系违约的后果,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的那一刻事实上就对离婚造成的后果和继续婚姻所需的成本进行过一个综合性的考量,显然是成本较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这里要区别几种情况: (一)夫妻没有自己的房子,租房。对于这种形式的夫妻,在前文中讨论婚姻缔结的时候,笔者就已经分析到这种婚姻的两种缔结情况,即自身的条件(自身所具的资产状况以及个人素质)使得他们对于房子可望而不可求,另外就是基于情感的不理智一时冲动产生的结果。对于前者,由于其缔结婚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可奈何,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由于投入的资本越来越多,而婚姻带给他们的收益却越来越少,而离婚的成本要大大小于继续婚姻所赤字的财产(这种情况类似于企业破产)。而对于后者,由于其缔结行为是源于一时冲动,在对于婚姻的经营过程中,这种冲动逐渐被消磨殆尽,于是,这个婚姻所能带给他(她)的唯一的收益——情感的慰藉也消失了,自然这样的经营模式最后还是会面临破产。关于这一点,《蜗居》已经做了很充分的解释。 综上所诉,对于这种情况,其考量与前文提到的要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需考虑的因素大致相同,无非是继续婚姻关系则需支付租金,积攒买房所需资金,抚养小孩儿等等费用,并且夫妻感情在种种压力的作用下日渐淡薄,高房价带给他们的是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一旦离婚,除了抚养小孩的费用仍需支付一样,夫妻双方已经不存在买房的压力(当然不排除找了下家之后循环之前的生活) (二)已买房,需还房贷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类似,因为其买房行为本身本身使得婚姻资产为负,房子并不是彼此婚姻中的一个依托或纯资产,而是负担。而房价的不断上涨必然使得这种压力无限膨胀,当精神状况无法排解这种压力的时候,争吵,破裂也就随之而来了。 (三)已买房,房款已付清 根据前文的分析,或许有些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已经拥有房子,那不就意味着房价对于他们不存在影响了,婚姻总该稳定了吧?当然不是这样,纳闷房价对于已经又有房子的夫妻的影响机制又是什么呢?首先,人性是贪婪的,也是利己的(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即使已经拥有了,必然希望更好的,更何况,房价并不是主导婚姻的唯一因素,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婚姻也是会破裂的,当然这并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 五、小结当然,前文的诸多分析只是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很多人说,在房价飙升的狂潮中,房子和爱情、婚姻之间,便发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人在房子面前踌躇不前,在忐忑不安中签下了购房合同。爱情、婚姻在房子面前如此地苍白,中国式房价也正导致越来越多的“中国式结婚”,而事实上,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与多方面因素有关,房价只是其中之一,甚至可能占了0.1%。都不到,所以说,并不一定是房价直接导致了婚姻的成立与解除,本文只是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个相对较完整的理论基础,从而更理性的看待网上纷纷扬扬的争议。 【参考文献】 《法律的经济分析》,Richard A.Posner著,法律出版社,第七版,将兆康译 《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美】Donald A.Wittman编,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法律的经济分析》,钱弘道著 《法经济学》,魏建,周林彬主编 《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著,史晋川 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版 《法律的经济分析》,Steven Shavell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婚姻家庭法教程》,主编,陈爱萍,姬新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继承法》,杨立新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婚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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