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要不要所函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要不要所函 在决定进行取保候审时,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件。通常而言,司法机关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而申请者或其辩护律师则有权利提交担保人或者缴交保证金予以支持。 至于需与否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它并不是法定的硬性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封函件或许能够作为证明申请者社会声誉或经济实力的一种辅助材料。最终是否需要提供此函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指证据不全吗 关于取保候审啊,其实跟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联系哦!只要你满足了特定的条件,那就完全能够去申请取保候审啦。 具体来说呢,这得看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那边如何说: 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可以给予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 首先当然就是犯的罪行可能只是轻微到被判个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一些小刑种; 其次就是如果判的是有期徒刑以上这种重罪,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多的风险的话也是可以考虑的; 再来就是,如果身体状况差、无法独立生活,或者正忙着照顾孩子的孕妇,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带来太多的影响; 最后就是如果案子查了很久都还没搞清楚,但是人已经被关在监狱里太久了,这个时候也就只能来个取保候审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时间是多少天结束 依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在执行期间内,最长不应当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取保候审人员需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如无执法人事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所属城市、县城等区域。同时,此阶段事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流程将对取保候审期限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在执行为期未满之前,司法机构经过审查后认定原犯罪事实无法进一步追责,或执行为期已经届满,应立即解除了取保候审的权利限制;反之,若仍需进行刑事追诉,将依法依规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例如逮捕和监视居住等等。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终结日期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具体时限完全依赖于案情复杂程度和法律程序的推进状况来决定。 取保候审决定不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函件。司法机关依据案情和法规决定,申请者或律师可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律师事务所函件非硬性要求,但可作为社会声誉或经济实力证明。是否需要,视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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