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必须要盖章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必须要盖章吗 在原则上,取保候审并不要求必须使用盖印章作为法定环节操作,然而,通常情况下会涉及到相关机构的署名或者盖章,以此来保证其具有法律效力与稳定性。此举对于维护决定的权威性以及增强其法律约束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常由上述三个机构共同出具,并且需要经过相应负责人的签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会自动取消 虽然在取保候审的实施之后,它的状态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失效。然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官方的解释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那些受到刑事追究但尚未被正式拘禁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脱司法侦查与审查,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直至退庭的保证金,同时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保证协议,以此来保证被告能够随时赶赴法庭。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取保候审的效力在时间到期之后是无法自动解除的。确切的说,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之期已然期满之际,它们便有义务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必须律师办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强制要求通过律师代理来进行取保候审的请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甚至辩护人等均有权利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务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能够发挥出其独特的优势。他们深谙法律法规,能够更为高效地整理和搜集有利于事例进展的各种证据和资料,同时编纂优质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能有效地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磋商以解决事例中的实际问题。若您或您周围的朋友正在面临取保候审的困境,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当然,申请人自行申请取保候审亦是当事人应有权利之一。 原则上,取保候审非必需盖印,但常需相关机构署名或盖章以保法律效力。此举维护决定权威,增强法律约束。按《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特定情形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取保,决定书需三方出具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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