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否初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是否初犯 取保候审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必须属于初犯与否。实际上,这是一项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抑或是虽然可能面临被判以有期徒刑等重型惩罚,但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初犯与否仅是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决时需要考量的众多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仅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要求: 首先,行为人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判处罚金数额处在有期徒刑以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时也可申请; 再次,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和其所抚养的婴儿,在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同样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对于即将届满羁押期限,但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手段的人员,亦可提出申请。 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要求: 首先,若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活动的人群; 其次,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再次,是缺乏自理能力之人仅有的扶助对象; 第四,因案件特殊性或需保护案件调查处理的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更为妥当; 最后,即将达到羁押期限,但案件仍未办结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也可提出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律师选择谁做 在为您筹划申请取保候审聘用律师事宜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要之务便是寻找具备深厚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他们对取保候审的流程以及相关规定了然于胸,同时也深谙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精髓。其次,您需要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声望进行深入评估,这可以通过查阅其以往的成功事件、听取业内同行的评价等多种方式来实现。此外,选择一位擅长沟通且能够与办案机构保持高效交流的律师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能够全力以赴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您还应该关注律师的职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以确保他们能够全情投入到事件中,并实时跟踪事件的最新动态。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建立起您与律师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和顺畅沟通渠道,以便律师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事件详情,从而为您量身打造出最为适宜的取保候审策略。 取保候审制度未限定适用于初犯。它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这是一项旨在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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