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执行申请的程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执行申请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由罪犯本人、辩护律师或近亲属书面提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审查后报监狱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审批,要尊重检察院意见。裁定权在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等,执行工作由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施惠群体包括了:身负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的罪犯,他们在如下情况中有所体现:(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生活无法自理,若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几种类型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类别:首先是被判刑者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和护理,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其次是被判刑者已经怀孕或处于哺乳期内,需要特别关爱和照顾;最后是被判刑者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通常由罪犯本人或其辩护人、近亲属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执行机关会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等。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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