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还会传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还会传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仍然有权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以确保证明他们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出席行为。 然而,尽管罪犯被批准取保候审并可以在外面等待审判,但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然不会因此而有所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是否要刑拘 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期间,若发现其还存在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逮捕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则可依法进行逮捕。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犯下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并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预测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严厉惩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身上所表现出的社会危险性较高也是实施逮捕的必要前提之一。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或者他身上已经显现出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现实危险性,那么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构仍可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确保其配合调查和出庭。尽管获准在外候审,但罪犯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减轻。司法机构将持续监督,确保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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