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
合同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出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丧失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问题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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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特征为:1、抵押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3、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不动产实行公示生效主义,动产实行公示对抗主义。 抵押权的种类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主体,即抵押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关于抵押人的资格,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第二,公司的抵押人资格问题。第三,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三是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是便于管理和实施。作为抵押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才得以实现担保的目的。 2.抵押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三、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以该动产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又称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设立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中的动产。 抵押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力不及于该孽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由于事实上的处分往往会改变抵押物的物质形态,会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性质,这种处分一般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人仍可行使其法律上的处分权,主要有: 第一,抵押人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的,如果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则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二,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对于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三,抵押人仍可出租其抵押物。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而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因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即可以实行其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针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已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此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要想实现抵押权必须得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债务履行期限业已届满。因为抵押担保合同是附属于债务合同存在的,如果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不到,就谈不上抵押权的实现。第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三,债权人也就是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则抵押权因为债务的履行而得以消灭,故不再产生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且债权未得到清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决定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而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自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来实现完成,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在协议时,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二,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且债权未得到清偿的,并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问题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来裁判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但是协议实现抵押权并不是诉讼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必花费时间与抵押人协商。此处的诉讼是非诉程序,无需经过起诉、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过程,不是申请法院对抵押权的实行进行裁判,而是让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折价;第二,拍卖;第三,变卖。 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相对独立性:最高额抵押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是担保将来的债权,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债权额多少,都不确定。 (3)适用上的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因而适用于有连续发生债权的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途径:(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数额确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1)一旦债权数额确定,不论该债权是何情形,均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畴,而之后发生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权无关。(2)一旦债权数额确定,则最高额抵押权已经变为了一般抵押权。(3)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债权之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4)实现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额。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是: (1)可以进行浮动抵押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可以进行浮动抵押的客体限于动产,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物不特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才能特定。 (3)浮动抵押的登记不具有绝对的效力。 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抵押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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