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必须通过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必须通过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环节并非必然经过检察院之手。实际上,刑事拘留的实施乃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公安部门判定有必要实行拘禁之时,便可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然而在此之前须确保已在被拘留人被拘留满24小时后,立即通知其家人,且必须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3日内,向所在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请求进行审查与批准逮捕。若情况紧急,则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48小时。因此,尽管检察院在逮捕环节拥有审查权,但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并未直接受到检察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要达到满30天之久,然而实际上其最长时间限制为37天。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之人觉得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之下,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天。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往往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临法定紧迫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对于此类拘留,需强调的是它仅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事拘留由公安部门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拘禁时,可拘留嫌疑人,但需在被拘留24小时后通知其家人,并在3日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紧急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因此,刑事拘留执行不受检察院直接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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