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后怎么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务人死亡后怎么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仅得以其所获得的遗产的现实价值为上限,来履行其对于被继承人应尽的法律上所规定的税收以及负债付款义务。若是在此前提下,遗产的实际价值尚且无法完全覆盖债务,那么继承人便有权利选择不去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进行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收及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进行偿还,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去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权以规避承担相关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配偶债务怎么处理 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后,其伴侣是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得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并采取合适措施来处理。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总额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出现过婚后一方随后予以认可之行为等表现出共同意愿之状况所致; 再者,如果该债务是由婚后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来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此类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在这种情况下,其伴侣得承担起连带的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并非因为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且并未被纳入夫妻共同负债范畴,那末,她/他就不必背负起这一连带的偿还责任了。 然而,在债务人去世后,如果有遗产存在,她/他必须在该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务人死亡抵押权是否消灭了 在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死亡这一情况时,抵押权通常并不会因此而自动终止。 实际上,抵押权具备着一种追及力,即当债务人离世后,该权利仍然能够延续至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之上。 在此情况下,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来偿还这些债务。 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税款以及债务便无需再负起清偿的责任。 但是,只有在抵押物已经毁损并且无法找到替代品,或者是债务已经得到了全额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方能真正地被消除。 总的来说,抵押权是否会消失需要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的离世就简单地推断出抵押权必定会随之消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收及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自愿偿还超出部分,否则无需承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相关债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