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借钱不还了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之间借钱不还了怎么办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倘若夫妻之间发生了借贷行为且未支付应有的还款义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若此项借款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则该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亦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若该笔借款系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采取如下措施: 1.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债务的性质及用途; 2.如确认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实际用于了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同样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若经协商无果,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对债务性质做出准确判断,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判结果。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通常会判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用于了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法院亦有可能判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之间借钱没借条需不需要偿还? 关于夫妻生活所需经济支持的问题,我们通常仅需为家庭共用部分提供债务负担,但是对于一方自主进行的日常消费行为,相应的还款义务仍须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间签署借款协议,将共同的财产作为出借资金供某一方用于个人经商或者进行其他个人事务时,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作是生括令二人同意处置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便可以依据签订的借款协议做出相应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产生争议,有的主张将之归为民间借贷范畴,有的则认为应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进行审理时会综合多种要素进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取决于借款实际是否真实发生过,如果只是写下借条但并未实施借款行为,那么就可以判定这个借款关系并不存在。 这种情况常见于夫妻双方在开玩笑时写下的借条,这类借条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考虑的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婚内借款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明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和使用方式,这份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约束力。 因此,针对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婚内借款问题,借款人必须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最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婚内借款,由于借款的来源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取,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借款人向贷方返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百分之五十。 当然,这些都是针对婚内配偶之间的借款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属于贷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本身就是他/她自己的私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妇共有财产,所以借款人必须全额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所达成的代持房产之协议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方才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首要的原则是,这类协议内容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出,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欺骗或强制压迫影响。另外一方面,此类协议也不能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条文及公共道德秩序的基本准则。当夫妻选择以第三方名义购买住房时,如主要动机是为了避开关联到的种种限购政策或者其他不当或者违法行为时,那么这种方式签署的协议很有可能被视为无效。除此之外,如果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资金流动证明以及双方之间的沟通过程记录等可信度较高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代持房产关系,那么这类协议的有效性就更加容易得到法律机构的认可。然而在实际事例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相关机构在对涉及夫妻间代持房产关系的协议效力进行裁定时,都会结合考虑多种复杂的因素,包括判断夫妻之间的真实婚姻状况、购房资金的真正来源、房子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夫妻间的借贷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处理。若借款经双方共同签署、一方事后认可或用于婚姻期间家庭日常开支,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确保法律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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