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作为常态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作为常态吗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针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和保证书,不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其有严格条件和程序,适用于可能判轻刑、无社会危险性、特殊身体状况、羁押期满未审结等情况。并非所有嫌疑人都能取保候审,要综合评估,它不是常态化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作假怎么处理 在审批和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信息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使得取保候审的审批与执行流程失去其公允性和严肃性,还可能导致已经获准释放的犯罪嫌疑人重新进入看守所或监狱接受监管。此外,行为人也有可能因为涉嫌制造伪证、妨害司法公正等罪名而受到刑事审判,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政府相关部门将会对这类事件进行深度调查,以期严惩相关责任人员及其背后的利益链条,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作假后果是什么 在申请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中出现信息虚构或者关键事实隐瞒等所谓“作弊”行为,有可能致使已批准的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倘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存在上述“作弊”行为,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先前批准的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可能需要重新执行逮捕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管控。 除此之外,此类行为还有可能犯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伪造证据罪等典型的刑事犯罪,相关人员须臾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不是常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情形。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被取保候审,而是要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因此它不是一种常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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