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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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分析是指对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的预防和治理。 二、实施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对策】 1.采取紧急而切实的行动,对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的渭河和黄河干流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黄河干流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还在走只顾发展,不顾环境,或者是“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这条道路急功近利,破坏性利用资源,污染环境,不仅危害子孙后代,而且已经危害到了当代人类,因此是十分错误的。 克服这一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来说,为了救活渭河,保护黄河,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严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末段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第一步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上的开发项目,必须加强对发展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不上资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项目,并要坚决淘汰已有的污染严重项目,要坚决杜绝东部地区淘汰的污染企业西迁。 2.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防止水污染处于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显污染的地区的水污染态势加重如果从工业化的起步时就开始注意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西北地区就能健康发展。 具体地说,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甘肃的白银市以及陕西的铜川市等城市和地区,应在对原有污染源尽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严格把住新建项目关,做到在还清老账的同时确保不欠新账,使目前大多数属于Ⅵ类水质的河流得到改善。对于人烟稀少、河流水质保持在Ⅱ和Ⅲ类的城市和地区,则应一步到位,跨越传统发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现发展经济的目标。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争取实现工业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业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西北地区的发展中应提出实现废水排放量零增长的要求。国内外的实践包括西北地区一些先进企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 在黄河流域除了发现有机污染和氨氮外,还发现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户是化工行业、造纸行业和冶炼行业,石油类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化工行业和冶炼行业,汞则主要排自冶炼行业和矿山开采。这些行业必须迅速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彻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4.加大城市废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为西北地区开发提供稳定可靠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废水经过妥善处理后完全可以回收利用于工业、农业、市政等,应该在严重缺水的西北地区加快城市废水处理的速度,使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尽快摆脱污染的局面,尽快提高处理后废水的利用率。 城市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废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同步进行,以免重复东部地区很多城市犯过的错误,即由于管网系统建设的滞后而使废水处理厂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城市废水处理工艺技术的选择十分重要,不应照抄、照搬东部地区甚至国外的所谓先进工艺技术,而应特别注重采用适合于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的废水天然净化系统,西北地区地广人稀例如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系统和氧化塘系统。 5.加强面源污染控制,规范农药、化肥使用西北地区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9.3%。农牧业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和限制农牧业农药、化肥的使用种类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态农业。这不仅关系到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控制,也关系到西北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三、文章赏析水污染治理对策论文摘要:为确保新建管理区的污水处理,从工艺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好统筹规划,使管理区的水污染治理步入“建得起、用得起、管得起、有长效”的良性发展轨道。 关键词:垦区 水污染治理 难点及对策 引言 近两年来,农垦总局坚持实施“抓城、强工、带农”战略,撤队建区工作不断深入,土地利用率和粮食生产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垦区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笔者认为,撤队建区工作中,管理区的水污染治理也应该同步列入规划,以防止对管理区及周边地区的水体、土地等自然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这不但是垦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该是改善和提高当前垦区人居环境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一、管理区水污染主要有如下特点1.1 是规模小且分散。与城市和小城镇污水处理相比,管理区居民相对居住密度小,而且有些户与户之间居住较分散,而且相当部分住户仍然养殖禽畜,这些禽畜每年产生大量粪便,由于禽畜尚难以完全圈养,都会对地表水产生影响。 1.2 是水量水质变化大。管理区水质特点是水量变化较大,且比较集中;特别是早、中、晚集中做饭时间,污水量达到高峰,是平时污水排放量的2~3倍;同时,由于排水设施相对薄弱,雨污混排,受雨季影响,水量变化系数较大。生活污水的来源主要是厨房用水和洗涤用水,COD、BOD5普遍高于城镇生活污水。 1.3 是管理水平低、资金短缺。污水处理需要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目前垦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沼气站,主要由农民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急需要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此外,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也是阻碍管理区水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如许多地方曾经广泛使用的小型沼气池,由于使用维护不当,缺乏维护资金,大多仅使用2-3年便被弃之不用。 二、管理区污水处理工艺要满足以下要素2.1 是选择合适的规模和工艺。要重视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设计单位要根据管理区的规模、实际用水需求和排水特点,设计时照搬城市居民用水规范,造成污水处理规模不合适,避免“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现象。要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其出水水质、运行成本、维护成本、管护要求差别很大,工艺不同,运行成本不等,污水处理工艺必须做到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在选择上并不是越“高新”越好,也并不是出水水质标准越高越好,而应该和当地用水需求结合起来,“够用”就好。通常管理区的中水回用需求多是满足于灌溉或果园浇灌,要以适用为主。 2.2 是污水处理运行费用要低。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一般包括人员电费、工资、药剂费和消耗费,新建管理区污水处理的建站投资和运行费用大都是由专项污染治理经费中调拨,由于每年的新农村建设经费有限,因此,运行费用成为建站单位的沉重负担,其结果是建了站却用不起。因此,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首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污水处理工艺。 2.3 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要少。污泥处理是污水处理站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污泥处理工艺对污水处理站投资和运行费用有重要影响。在传统污水处理工程造价中,污泥处理部分投资一般占工程总投资的15%左右,且污泥的浓缩和脱水等环节技术水平要求高,操作管理复杂,环境条件差,若操作管理不当,容易引发二次污染。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选择产生污泥量少的工艺,治理技术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应尽量简单粗放。 2.4 是处理深度排放标准要适当。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关系密切,但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取决于当地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同时应根据作业所在区域的不同,参照地方标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如果管理区所在地区不是国家重点控制区域或环保热点地区,排放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如在封闭及半封闭水体区域,可考虑脱氮除磷的要求,而在开放式水体区域,可适当降低氮、磷等有关标准,简化运行管理、节省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以求建成后产生实效。 2.5 是要关注电力增容问题。进行污水处理,会使新建管理区的电力消耗增大,因此,要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确保电力能够满足供应。 三、对搞好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3.1 是本地环保局要掌握设计规范和技术政策。当前,垦区环保系统已经拥有环境保护执法权限。管理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是当地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环境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规律性,对管理区领导来说仍是“新生事物”,在决策污水处理站的规划、建设、选择处理程度、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以及再生回用标准时,总感到缺少政策依据、处理规范和技术指导。因此,负责环境执法的农场环保局要切实发挥监管作用,把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与城建部门一起,摸清新建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设施间的密切关系,在安排建设时要给水和排水管网系统建设系统考虑,避免应用不适合当地实际的技术,减少单位运行管理上的困难,同时还要慎重考虑污泥的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2 是加强引导,增强群众在管理区建设的主人翁地位。从当前垦区实际来看,相当部分人民群众,甚至于一些管理区的管理干部对污水处理认识还很肤浅,他们欢迎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愿意支付污水站运行管护费用,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存在着不积极配合,甚至收取场地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和谐现象。管理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国家对于新农村基础设施的硬件投入,还依赖于群众自身的生活习惯、支付意愿、认识程度等软件环境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讲,软件方面的移风易俗可能更加艰难。人民群众素质的提升和他们自身参与的积极性是新管理区污水治理能否成功的核心。如果群众素质没有得到提升,对污水治理的认识程度不够,那么基础设施的建设效果会因此而大大削弱,甚至是出现大量的投资浪费,结果与预期相背离。 3.3 是强化经济手段,确保污水处理站长效运行。支付意愿的引导是设施运营的基础。水的商品性,水处理服务的商业性需要认真的引导,在国家为群众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群众逐渐支付力所能及的运行管护费用,政府的资金补助不仅是在投资方面,还需要在后期的运营补助上有充分的准备。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逐渐完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同时,可利用收取的自来水费反过来再补贴给建有污水站并能保持良好运行的管理区;相反,可对那些未经批准私自关停污水站的管理区,可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以此来提高居民群众的积极性,保持污水站良好运行。 总之,每一个管理区的建设与垦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着农垦总局“抓城、强工、带农”战略的大局。与此同时,管理区污染问题也是垦区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为确保新建管理区的污水处理“建得起、用得起、管得好”的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垦区”,促进管理区建设可持续发展,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应从当地实际特点出发,坚持“低投入、低成本、重回用、易管理”的原则,从工艺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好统筹规划,使管理区的水污染治理步入“建得起、用得起、管得起、有长效”的良性发展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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