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自然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属于特殊性质的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人都必须是在国家工作机构中任职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来掌管、处理国有资产的人士。否则,即使是自然人也无法成立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主要是为了约束在国家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领域拥有特殊职务以及权力的人员,防止他们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自然人可以在父母之外选择姓氏吗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应延续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自己的姓名,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有权选择除父姓及母姓外的其它姓氏作为自己的姓名,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种:首先,选择与自己存在直接亲属关系的祖辈至亲的姓氏;其次,由于非法定抚养人的抚养行为从而选择抚养人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姓名;再次,当存在出于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考虑的其他合理理由时,也可选择非父母者的姓氏来命名。在处理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名问题上,尊重该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自然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贪污罪属于特殊责任范畴中的犯罪类型,唯有在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员中,方能发生并成立。 这些特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首先,我国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公务员,他们被视为国家事务的执行者与管理者;其次,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他们受雇于这些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最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简而言之,贪污罪的主体并非普通公民,而是那些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为特殊人士,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国家机构任职或受委派掌管国有资产。非此类人员不构成贪污罪主体。贪污罪旨在约束政府、国企等领域有职务权力者,防止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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