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是非法集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算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乃未经相关部门准许,针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所募集资金之行为,此类活动具体体现出非法性、公开化、利益诱惑性以及面向社会群体的特征。所谓非法性,系指该类集资行为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之合法批准,或者以伪装成合法经营之手段吸收资金;而公开化,即是通过多种渠道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至于利益诱惑性,即是允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股份等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或支付收益; 最后,面向社会群体的性质,也就是对社会公众即非特定多数人所进行的集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什么算是非法集资金额少的 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之高低属于相对性的概念,且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明确而具体的限定标准。通常情况下,若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较大的程度,可予以视作相对较为轻微的案件。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了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便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形。反之,对于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则可视作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相对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什么算是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项完全独立的法律条文所定义的罪行,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它理解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总称。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财经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采取变相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从而对我国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影响的违法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采用欺骗手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在集资过程中涉及金额较大者。要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四点关键因素: 首先,集资活动本身必须未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合法核准或者取得许可证,其次该活动只能借助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最后集资方应当公开承诺在约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金利息给投资人,或者给予投资人相应回报。而这些要求的满足与否,都是评价行为人所实施的集资活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重要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是未经许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的行为,特点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和利益诱惑性。非法性指未获政府批准或伪装合法经营集资;公开化则指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此行为不仅违法,而且通过诱惑性手段骗取公众资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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