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民事和解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检察院民事和解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我国检察院处理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罪,通常需满足特定条件:被告人真诚忏悔,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道歉以获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低、不适宜刑事处罚的案件,检察院可根据情况决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检察院能办理取保候审么 是的,在特殊情形下,检察院确实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办理。取保候审,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强制性拘留,短期剥夺自由,或者是监外执行的附加刑罚等罪行的犯人;又或者是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并且经过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在审查起诉这个环节,检察院拥有决定权,来判断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检察院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在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时,检察机构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针对未实际逮捕或是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拘留方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该措施旨在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为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亦可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随时听从传唤,并在所有时间内等候审判,而不对其进行羁押或短暂地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性隔离控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民事和解故意伤害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且和解内容合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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