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符合的条件包含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符合的条件包含哪些 通常情况下,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仅受罚金或拘留者,或虽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取保不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者,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此外,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在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也可申请。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未结者,亦需采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盖几次章才能立案 关于取保候审的立案程序,实际上并不需要采用具有特殊形式或规定数量的盖章要求。当负责案件调查的办案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和判断后,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了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等等,那么他们就会做出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他们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而无需特定的盖章次数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盖章需要去哪 取保候审的审批签字环节一般须在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完成。这是由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框架下,只有上述两级政府机构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当决定开始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由制定此项方针的权威机构提供相关的法政文件,且经过加盖公章确认其法律地位与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符合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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