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分居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夫妻双方分居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夫妻间分居的科学定义包含重要要素:客观上实际分居于独立住所,分离是长期稳定的,非短期因素所致;主观上双方明确不愿维持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判定分居不只看居住改变,还要看有无感情破碎、不愿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即需实际分居和主观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其次是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归一方个人所有。 再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也需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财产分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如下:一般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总之,需结合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分居的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在客观上处于不同住所,不再共同生活;二是这种分开居住的状态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短暂性原因,而是持续、稳定的;三是双方主观上有不再共同生活,感情不和的意愿。简单来说,分居不仅要有分开居住的事实,还要有感情破裂、不再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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