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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诉讼条件规定是什么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条件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须为合法确定并已届满清偿期限;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具体表现为债务人应当并且有能力行使其债权却未曾为之;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实际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后果;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其本人享有,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各类权利。

综上所述,唯有在同时满足上述各项要件的前提下,债权人方有权提起代位权之诉,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诉讼条件规定是什么之后,我们也要清楚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债权人代位诉讼胜诉后,债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是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取清偿,还是需要经过其他程序。另外,当多个债权人都满足代位诉讼条件并对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时,诉讼的顺序以及债权的分配规则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中也非常关键。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诉讼方面,无论是关于诉讼条件本身,还是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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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