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驾属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纯的毒驾行为并未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者。 然而,在此并不包含对于毒品影响驾驶能力的情形。这是因为,针对这种行为尚未纳入我国刑法管辖范围之内,缺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因此,单纯的毒驾行为仅仅属于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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