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报废条件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汽车报废的相关政策与标准如下:
首先是指9座(包含9座)以下的非运营类型车辆,若已经达到15年的使用年限,如果用户希望继续使用,那么无需经过特别审批程序,只要通过严格的检验后,便可以适度地延长使用寿命。 但是必须注意,在此种情况下,每年需要接受二次检验,而对于已经超过20年的车辆来说,次年起则需要接受四次年度检验。 其次是关于旅游载客汽车以及9座以上的非运营型车辆,当其使用达到报废年限之后,如仍需继续使用的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办理手续之后,可以适度地延长使用寿命,但最多只能再延长10年。 旅游载客汽车在此情况下需要接受每年四次的检验,而9座以上的非运营载客汽车则每年只需接受两次检验即可。 除此之外,对于营运大客车而言,即便其使用年限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如果用户仍然希望继续使用,也是可以通过办理相关检验手续之后延迟报废时间的,但最长不可超过四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四年内,此类营运大客车也必须遵守每年接受四次判定的规定。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如任何车型在同一周期内连续三次接受检验不合格者,将被回收其号牌和行驶证,并且要对该车辆所有人进行注销登记处理。 另外,无论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还是反过来亦然,都必须按照营运车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其报废工作。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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