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驾驶人扣3分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校车驾驶员如有特定交通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判定累积记取3分处罚:
(一)当校车搭载乘客超过核定量载客人数的20%但低于50%的范围时; (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之外的道路上以超过规定时速20%但不达50%的速度行驶的过程中; (三)在校车上路行驶之前,未对校车的运行状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或者选择驾驶带有安全隐患的校车继续行驶。 此外,如果校车驾驶员发生下述任一情况,则应受到交管部门的严厉惩罚: (一)自行主动申请注销; (二)实际年龄超过60岁; (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四)被发现参与酒驾或醉驾活动,以及驾驶营运车辆超出额定承载能力、超速行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 (五)有被累计扣满12分或有犯罪记录; (六)患有具有传染性特征的疾病、癫痫症、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或曾被发现有过度饮酒、吸食毒品的不良习惯。 若无正当理由仍未收到已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者,有关部门将宣布其校车驾驶资格无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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