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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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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性质介绍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行政复议概念比较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问题研究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

委员会模式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杜。

调解制度

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五、行政复议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

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行政复议关系分析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3)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4) 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a)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b)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a)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b)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a)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

关是被申请人。b)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c)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d)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a)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 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

c) 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七、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利害关系人未参加行政复议并不必然导致复议决定无效

【案情】 

本案中,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为公司职工张某之女。2010年6月1日,张某因公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依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当年12月1日作出了认定张某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径行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对《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根据修订前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行政复议前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但是,由于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未参加行政复议,对于本案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既是第三人的权利,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遗漏了应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视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 

【评析】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无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利害关系人具有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具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则可能会侵犯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利害关系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但,如没有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属例外。 

2.本案中如认定复议未经法定程序,将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设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设置障碍。 

本案中,第三人虽然未参加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却维持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因为第三人未参加行政复议而认定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而让行政复议机关重新进行行政复议,这不仅会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和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而且使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的对第三人有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再次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显然不利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复议相关词条

  •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 行政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系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

  •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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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