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对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1、上车前应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环境,上车后应系好安全带; 2、车辆起步前应打开转向灯,鸣喇叭,并注意车后交通情况,缓慢进入行车道; 3、行车中,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控制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距; 4、会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干万不要争道抢行,遇到难行之处,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超车时,不能急躁,待前车让行后,方可超车,切不可强行超车; 6、当后车示意超车时,应主动让车,并减速慢行,不得强占道路,故意不让; 7、跟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前车动向,当前车紧急制动时,要从容应对; 8、并线时,提前打开转向灯,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并入所需车道,不得强行并线。行车中不得频繁并线或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9、车辆停放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的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10、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