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致人伤亡能否和解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由于车祸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害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那么当事人双方便具有进行和解的可能性;
然而,若是已经构成相应犯罪,和解则不再被倡导。 其主要原因在于,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危及到他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离死别,不仅可能对受害者自身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身心创伤,同时也会给国家、公众以及私人财产带来不可忽视的损失。 特别需要关注的情况是,一些交通肇事案件,已经达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标准,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需要坚持公正严明的法律准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和解行为,以确保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遭到损害时得到及时、有效且公正的补偿,使犯罪活动为其应有的刑事责任付出代价,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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