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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