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车祸拖车费用谁出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车辆事故所涉及的拖车费用应该由何人或单位负责支付,这要依据拖车行为的具体成因而定。
在实际情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情形: 1.如果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以进行相关调查,那么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拖车费用一般是不包括在事故直接损失之内的,应视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义务; 2.倘若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到严重损坏以至于无法正常行驶,进而需要拖车协助进行移动运输,那么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拖车费用理应由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当然,若该车辆已经购买了相应的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亦可在其所能够承受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相关发票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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