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危险驾驶罪六种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以下六类行为被视为汽车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疯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饮酒过量后驾车前行;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超额搭载人员或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者; 4.在处理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驾驶员; 5.明知以上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仍进行操作,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 6.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驾驶员。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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