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证明醉驾血检无效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再次申请进行鉴定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更为完善的证据材料。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原则上是禁止进行两次鉴定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考虑例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缺陷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却未得到应有的他们都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在此所指的“重新鉴定”申请,主要集中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证明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又或者鉴定人因某项特定因素而应当回避,但最终却未能得到应有在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人无法准确做出鉴定的情况下,他们亦可提出此类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醉驾案件在法律程序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对于来自犯罪嫌疑人关于血液酒精含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通常不会轻易地启动这项工作,这无疑给重新鉴定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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