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做肇事逃逸行为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故意驾车或者抛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甚至潜逃隐匿的行为。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逃逸: 1.明明知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当事人却驾车或抛弃车辆逃离现场; 2.当事人认为自身对事故无责,便直接驾车驶离现场; 3.当事人有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嫌疑,不听从警方指挥离开现场后再次返回; 4.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但无故离开而且未报警; 5.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但是为受害人或家属提供虚假信息离开医院; 6.正在接受调查时逃跑;7.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应该知晓; 8.与对方协商未果,赔偿款项未能达到预期标准,也无明确的支付信息,当事人离开现场而未留下真正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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