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全责方有垫付的义务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判定负全部责任的一方,依法负有对相关损失进行先行支付的法律责任。
在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之后,尽管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但负全责的一方仍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承担垫付所有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一旦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根据相关的收据以及维修材料作为凭证,被保险人预先支付的费用将可以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赔付。 对于那些尚未由被保险人进行垫付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有权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该部分的保险款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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