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不赔偿费用谁负担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重大交通事故,保险不予以赔偿的部分应由主要责任方承担。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以下损失与费用均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且无需进行垫付:
首先,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 其次,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及其在被保险机动车之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各类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引发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降低所带来的损失等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最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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