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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解答
律师解析:
医治材料费用方面:
依据医院依照当事人相关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费用所出具的凭单进行结算,倘若在案件终结后当事人确实需要持续接受疗养,则应为其负担继续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
其次,关于误工费事项,若当事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依照其由于误工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状况进行计算;
若不具备这一前提,未能提供具体收入证明,可参照近三年的平均总收入或者同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第三项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此项费用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交通事故发生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过程中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至于护理费部分,若伤者在住院期间其护理人员能够提供收入证明,便按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无法提供此类证明材料,那就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平均生活费用作为参考计价尺度。
最后,对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确定,依据伤残等级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这两个因素综合考虑,自定残日期起赔偿期限为二十年,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士,随着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递减一年;
如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赔偿期限则缩至五年。
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则按照必要的功能配置和医院开具的证明,参照市场上常见类型器具的零售价格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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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3: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