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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子事故对方全责能怎么赔偿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解答
律师解析:
若不幸道路交通碰撞事件发生,且肇事方负主要责任,那么受害者依法有权享有如下赔偿项目:
首先是身体伤害方面有关的赔偿,即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因误工导致的个人收益损失补偿、护理人员由此产生的补贴报酬、必要且合理的交通出行开支、旨在恢复体质所必需的营养供给、因在医院接受治疗及康复护理而产生的伙食津贴、以及对造成肢体残障的重伤者,应依据相关法律为其支付残疾赔偿金;
其次是针对人身生命丧失所引发的赔偿,譬如生命继承人因死者亡故而应享有的赔偿金额,以及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安抚和创伤治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还包括因车辆被毁损而产生的修缮费用、为使受损车辆安全移动而进行的强制营救费用(如拖曳车拖移)、以及在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使用原有机车而诱发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额外支出。
在此特别强调,要实现上述各赔偿权利,受害者必须妥善保管事故现场及其后续处理过程中的所有证明材料,积极主动向交通执法部门递交报案申请。
与此同时,受害者也应该紧贴时间节点同自身的保险公司或者律师取得联系,展开必要的维权行动并顺利完成索赔程序。
具体而言各项赔偿项目的额度和详尽细节,则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定要求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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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4: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