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车追尾中,中间车辆是否承担全责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合理性需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和规定。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若中间车辆先遭受来自后方汽车的碰撞,之后再与其前方车辆产生碰撞,那么后方车辆将需承担全部责任,中间车辆无须担责。 其次,若情况相反,即中间车辆先行撞击其前方车辆,随后被后方车辆紧随其后地撞上,这两种情况下,中间车辆与后方车辆各自应当承担一般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主体应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并在逃逸后尚未被查处得逞; (2)故意破坏、篡改现场,甚至销毁关键证据以逃避法律责任。 对于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追究而弃车逃逸或者潜藏躲藏的责任人来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也存在过错,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可适度减轻,然而,如果同时间也有证据能证实逃逸责任人存在上述第一款里提及的第二个事项,即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有力证据,那就无法继续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