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骑电瓶车撞人责任算谁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未成年人骑乘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其具体方式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肇事者在引发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实际行为及对整个事件的情节之严重程度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然而,由于涉及的车辆性质差异较大,相应的责任评判标准亦需细化区分。 首先,就电动车辆的性质界定而言,可以将它们划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三类。 其中电动自行车被视为非机动车辆;二者如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都归入机动车行列。 使用属于非机动车辆分类的电动自行车,拥有者的年龄必须达到16岁以上; 至于驾驶属于机动车种类的电动车辆,要求拥有者的年龄需要达到18岁以上,但是这并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事故的责任评判标准,可分别如下: 1.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 若机动车司机负有全责,应当承担相当于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反之,即使机动车司机不负有责任,仍需承担不高于总损失10%的民事赔偿义务; (2)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 若非机动车司机负有全责,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相当于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然而,假如非机动车并没有产生过错,他们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主动犯错的一方承担70%的责任,被动受害的一方承担剩余的30%责任; (2)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主动犯错的一方承担70%的责任,被动受害的一方承担剩余的30%责任。 3.同等责任: 若两方驾驶员对事故所负过失责任相当,那么双方就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无法明确责任: 若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则暂时不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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