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车追尾最后一辆车全责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发生四车追尾事故时,并非最后一辆汽车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若身为追尾方的车辆是由于前方车辆换道行驶过程中速度过于迅速而导致的追尾现象,此时追诉方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同样地,如果前面的车辆突然实施急刹车,或因故意倒车从而引发的追尾事件,追尾方驾驶员亦无需为此次事件负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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