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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房东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没有正当使用租赁房屋。
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正当使用租赁房屋,如果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方法使用租赁房屋,导致租赁房屋收到损坏,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要求承租人对房屋损害进行赔偿。
2、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逾期后,经房东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后,承租人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合同未约定明确租期。
房东和承租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有权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只要给予合理期限给承租人搬家及寻找新的住处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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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