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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