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要约、新要约和再要约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新要约乃指在接获要约通知书之后,受约方针对该笔交易向要约方提交的全新的提案或者建议。
此种情况下,受约方表达了愿意在接受原有要约之基础上,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达成合作协议的意愿,此即受约方向原先的要约方提出的新要约。 另外,在收到要约后,受约方选择拒绝,但此后,在承诺期之内,他们再次表示同意接受该项要约者,同样构成了新要约。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约方在承诺期限结束后方才向对方发出承诺,则不属于承诺行为,而是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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