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计税基础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贵公司采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来购置固定资产时,税款的计算基础须根据合同中所明确的总付款额以及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定。
若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金额,那么就需要依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数。 关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我们有如下几点建议: (1)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包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将该资产投入使用所必需的其它所有支出; (2)自建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在工程竣工并且结算之前的支出; (3)倘若借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而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需基于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总付款额以及在填写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如果租赁合同并无此方面说明,则可参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的相关费用; (4)对于通过盘点发现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可以参考同类固定资产的全新价值; (5)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债务重组等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当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投入其中的相关税费; (6)对于已进行改造的固定资产,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说的支出之外,其余的改建支出也要被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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