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之情形包括:
(一)因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之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然而,并非所有因不可抗力所致均应导致合同解除,而是仅当其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解除。 (二)若此种解除事项与主要债务履行具有密切关联,则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类情形: 1、预期违约事件。 即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达或使用自身之行为向另一方传递出不履行主要债务之意向。 2、延迟履行义务。 此处所言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义务,在经过另一方合理催促之后,在规订时间内仍未按照规定履行的情况。 (三)如合同中未能达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从而无法实现原订之合同目标。 (四)对于不定期合同关系,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关系,但应在此等合同关系终止前提前通知对方,给予足够时间以善后处理。 (五)在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的特殊情况下,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亦可申请解除合同。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不自然拥有解除权; 而需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后再行解除合同,最终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 同时,必须先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无果后才可提出解除合同之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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