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解除合同的前提及情形,下面列举了几个常见的情况,满足任何一个情况均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
首先是因为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都能让当事各方解约,只有当该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他们才有权利解除合同。 其次是指与主要债务履行环节密切相关的两大类情况: 第一种是预期违约,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达之前,合同一方已经通过明确的表述或者自身行动表露出不愿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第二种是延迟履行,即合同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主要义务,经过适当催促之后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做出履行的表现。 再次是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这包括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原本设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达成。 然后是不定期合同,双方主体在不需要受到任何法律或道德束缚的情况下,可以以任意时间来选择是否解除该合同,不过为了避免可能的误会,他们有义务提前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正式声明。 此外,如果属于非双方责任导致的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继续执行原合同会严重损害公正性,那么参与签署合同的各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此合同,在此境遇中,虽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但并无直接的解除权,这类申请必须提交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由权威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同时,还需事前进行充分沟通协调,若无法达成共识再行提出解约申请。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由双方协议共同解除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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