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不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约的撤回制度及其撤销措施在法律层面上存有显著差异性。
具体来讲,所谓“要约撤回”,即是在要约正式送达至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之时,由原发要约方表明其无意使该项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明确意愿。 此种情况下,由于尚未发生要约生效的事实,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提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中或与要约同时送抵。 然而,如果要约已然生效,在受要约人尚未对此项要约做出承诺表示之前,要约方欲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时,便需要采取“要约撤销”的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的要约是无法被撤销的: 首先,当要约方已经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告知受要约人该项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质时; 其次,若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项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并且已经为此类合同的履行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总而言之,撤回适用于尚未生效的要约,而撤销则主要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一些特定条件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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