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多卖合同如何进行处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物品多次出售时,若卖方已经同最先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合约并实际完成了售予或者办理了法定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又投入到了另外一笔买卖交易中,和后续的购买者签订了新的合约。
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对所销售物体的法定所有权许可已经失效,尽管后来建立的新合约在法律上是完整有效的,然而,由于存在着卖家的欺骗行为,后续的购买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废止该合约,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来弥补他们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后期的购买者来说,他们同样具备宣告协议无效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已经同原始购买者达成买卖协议之后,没有实际操作售予行为和办理所有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然后立即又与随后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协议的话,那么这两个不同时间段的交易就都具有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何种协议应该优先重建的原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若两份协议中都涉及到尚未启用的物品的话,我们会负责履行先支付给卖方款项的那一份协议; 其次,如果在两份协议中的承诺付款时间相同的话,则以最早签署的那一份协议作为最终执行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