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该类合同源于两种情况: (1)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 (2)其中一方或者第三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其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此时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即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由于处于危难状态、缺少判断力等原因而行事,导致合同订立之际显得极其不公。 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呢?简单来说,这类合同就是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使得它们的有效性效与否,完全依赖于正在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其权利。 因此在他们放弃权利以前,这份合同对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而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相对于有效合同来讲的,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其权力之后,它就变成了无效合同。 最后,尽管可撤销合同与绝对无效的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但与其他类型的无效合同相比却不尽相同。 绝对无效的合同通常是违法违规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可撤销合同则不同,虽然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张撤销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它始终都属于有效或可视作有效的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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