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篇章结构的第一编之中,第六章内容定位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此章节的第三节中,颁布了关于判定各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标准的具体规定。
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情形:
①当行为者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时,所进行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视为无效;
②无论是行为者还是相对人,如果其内在意向是欺诈性的,则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被判定为无效;
③对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不过,若此强制性规范并不足以导致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失效,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受排斥;
④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
⑤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除此之外,若此种行为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则免于责任的条款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