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要约何时会失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原有的要约将会宣告无效:
首先,当要约遭到拒绝时; 其次,如果该要约被法律依据进行撤销; 接着,便是在承诺期限届满之际,受要约人未能做出实际性的承诺; 最后,倘若受要约人事先对要约的具体内容做出了重大变更。 另外,按照第四百八十八条的相关内容可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原本的要约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反之,如若受要约人擅自更改原本要约中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措施等关键因素,此时所产生的变动便构成了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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