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行为人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之情形,且在代理权已终结之后仍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缔结合同,则在未经被代理人认可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在此情况下,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相对人具有权利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是否对该合同进行追认。 然而,若被代理人对此沉默而不作出任何表示,则可视为其拒绝了对合同的追认。 然而,如若该无权代理行径可以构成法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况,那么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该无权代理行为视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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